2014年浙江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除宁波市外)

发表时间:2014-07-23 浏览次数:213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851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3257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6106元;

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1760元;

残疾等级2013年度残疾赔偿金2014年度残疾赔偿金
农村标准城镇标准农村标准
十级2910469100
九级58208138200
八级87312207300
七级116416276400
六级145520345500
五级174624414600
四级203728483700
三级232832552800
二级261936621900
一级291040691000
死亡291040691000

计算方法为:

(1)农村标准: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指数×20年

(2)城镇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指数×20年

注:

(1)60周岁以下的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2)赔偿指数一个等级为10%,如十级即为10%,九级为20%,以此类推。如果有多个伤残等级的,以最高者确定赔偿指数,其他等级十级至六级的,计算2%附加指数;五级至一级的,计算4%附加指数。赔偿指数与附加指数之和最大不得超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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