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2013年度残疾赔偿标准(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

发表时间:2014-09-30 浏览次数:357

适用于交通肇事民事赔偿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赔偿指数×赔偿年限

(1)60周岁以下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赔偿指数×20年

(2)60-75周岁之间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赔偿指数×[20-(实际年龄-60)]

(3)75周岁以上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赔偿指数×5年

以上计算公式中的伤残赔偿指数,根据伤残评定级别来算,伤情评定为一级伤残的,按全额赔偿,即100%;二级——十级的,则以10%的比例依次递减。也就是说,伤残等级具体等级对应的伤残赔偿指数为: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

速算表

黑龙江省2013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597元黑龙江省2013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634.1元

伤残等级19597(元)×20(年)=391940元9634.1(元)×20(年)=192682元

一级391940×100%=391940192682×100%=192682元

二级391940×90%=352746元192682×90%=173413.8元

三级391940×80%=313552192682×80%=154145.6元

四级391940×70%=274358192682×70%=134877.4元

五级391940×60%=235164192682×60%=115609.2元

六级391940×50%=195970192682×50%=96341元

七级391940×40%=156776192682×40%=77072.8元

八级391940×30%=117582192682×30%=57804.6元

九级391940×20%=78388192682×20%=38536.4元

十级391940×10%=39194192682×10%=19268.2元

数字源于黑龙江省统计局《2014年黑龙江省统计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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