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四川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最新标)

发表时间:2015-05-17 浏览次数:476

四川全省各地法院受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在2015年5月1日到2016年4月30日期间的,适用以下数据进行计算:

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4,381元

2、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8,803元

3、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8,027元

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6,906元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在2014年5月1日到2015年4月30日期间的,适用以下数据进行计算:

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2,368元

2、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7,895元

3、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6,343元

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6,127元

5、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417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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