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宁波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5年宁波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发表时间:2015-06-12 浏览次数:214
二 0一五年宁波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标准
残疾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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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赔偿金
—|—
农村标准(元)
|
城镇标准(元)
十级
|
48566
|
88310
九级
|
97132
|
176620
八级
|
145698
|
264930
七级
|
194264
|
353240
六级
|
242830
|
441550
五级
|
291396
|
529860
四级
|
339962
|
618170
三级
|
388528
|
706480
二级
|
437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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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4790
一级
|
485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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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3100
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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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660
|
883100
道路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一、医疗费 :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合理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宁波一般参照30元/天
三、营养费: 宁波一般参照30元/天
四、后续治疗费: 以鉴定或医院证明为准
五、护理费: 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六、 误工费: 年工资额÷年天数(365)×误工天数
(1)有固定收入的,按固定收入计算。
(2)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
(3)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收入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
七、残疾赔偿金: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城镇或农村)×伤残系数×赔偿年限(一般按20年计,超过60岁相应减少年限)
赔偿期限:①未满60岁,自定残日按20年计算。
②60岁以上,每增加1岁,从20年中减1年。
③75岁以上,按5年计算。
八、被抚养人生活费: 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城镇或农村)×扶养年限÷抚养人数(定残日起计算抚养费)×伤残系数
赔偿期限:①未成年人,计算至18岁。②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岁以上,每增加1岁,从20年中减1年。③75岁以上,按5年计算。
九、交通费: 按实际支出主张
十、残疾辅助器具费: 每具假肢费价格×20÷假肢适用年限+假肢维修费用
法院一般按照普通适用型的标准确定假肢费用,实践中支持20年。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实际情况判定,一般最多不超过5万元。
十二、死亡赔偿金: 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城镇或农村)×赔偿年限(一般按20年计,超过60岁相应减少年限)。 ****
十三、丧葬费: 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
十四、住宿费: 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十五、财物损失: 定损单(可主张合理的停运费、代步费)
十六、鉴定费: 具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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