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期限

发表时间:2012-07-18 浏览次数:53

期限为10日。

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

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

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3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

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1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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