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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4-01-20 浏览次数:74
职工发生交通事故工伤认定
企业职工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交通肇事者逃逸的,只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了交通肇事逃逸的证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国务院令第89号)第二十条规定,视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已作出了逃逸者应负全部责任的事故处理结论,再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八条第九款认定职工是否属于工伤。
参见:对《关于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是否认定工伤的请示》的复函(豫劳社函[2002]13号)
发布日期: 2002年1月28日
执行日期: 2002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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