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驾不幸遇车祸 事故全责方负责赔偿

发表时间:2014-03-26 浏览次数:491

案情简介: 为解决上班路途遥远的问题,小贾决定筹措资金购置车辆一台。小贾经过初步筛选,对两款价位相近的车型犹豫不决,于是决定去4s店试驾,亲自体验后再做决定。在4s店办完相关手续后,小贾在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如愿以偿地开着新车试驾上路,可是刚开出去没多远,就被马先生驾驶的一辆轿车追尾了,事故不但造成小贾试驾的车辆损坏,还导致小贾的颈椎受伤,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马先生全责。小贾治伤共花费了3万多元,小贾先向马先生要求赔偿,马先生一直予以拒绝。于是,小贾只好将马先生、马先生所驾车辆的交强险保险公司、4s店一并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贾没有证据证明4s店在此次事故中存在过错或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故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事故由全责方马先生承担赔偿责任,驳回了小贾要求4s店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

法理评析: 《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小贾为在4s店购买车辆而参与试驾,小贾与4s店存在缔约和磋商的关系,4s店应对小贾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事故责任人为第三人马先生,因此马先生和所驾车辆的强制险保险公司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交通事故具有偶发性,4s店无法预测交通事故的发生与否,也无法控制其他道路参与者的不当行为,且其已经尽到了审查驾照、合理提示车辆特性、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等基本保障性义务,故小贾的损失及4s店的损失均应由事故全责方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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