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机动车涉牌涉证等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及处罚
武汉机动车涉牌涉证等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及处罚
发表时间:2010-10-25 浏览次数:57
所谓机动车涉牌涉证交通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以及无牌无证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等违反机动车号牌、证件管理规定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涉牌涉证交通违法行为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一是极易引发交通事故。驾驶人使用无牌、套牌、假牌或故意遮挡、污损号牌大多为了超速行驶,极易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
二是加大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难度。由于车辆无牌、套牌、假牌或号牌被遮挡,车辆一旦肇事逃逸,目击证人、电子监控、电子警察都无法记下肇事车辆的号牌,极大增加了案件侦破难度。
三是引发其它交通违法行为。此项违法行为可视为其他违法行为预备,驾驶人可能更多出现肆意违法行为危及交通安全引发交通事故。
四是扰乱正常的牌证管理。此类违法行为不及时加强有效严厉地打击制止,很容易产生效仿效应,削弱公民的守法意识,使号牌失去意义,机动车管理陷入混乱。
五是给办理正常业务的车主带来诸多不便。套牌、假牌车辆使用的车牌号大多是和办理正常手续的合法车辆相同,增加了违法信息录入难度的同时,影响了原车的注册、登记、年检等办理合法手续的进程。
违法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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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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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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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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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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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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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16条第3项、《法》第96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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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200至2000元,记12分,并处收缴、扣留车辆
5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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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
5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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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行驶证
5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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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其他机动车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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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16条第4项、《法》第96条第1款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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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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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11条第1款
《省办法》第77条第1款第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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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200元,记6分,并扣留车辆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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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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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11条第2款
《省办法》第77条第1款第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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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200元,记6分
1614、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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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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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11条第2款
《省办法》第77条第1款第4项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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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报废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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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14条第3款
《法》第100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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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200至2000元,并处吊销驾驶证、收缴车辆,并强制报废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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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非法拼组装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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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16条第1项 《法》第100条第2款
7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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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盗抢嫌疑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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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规定》第25条第1款第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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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留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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