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鸿利国际公司诉北京市西城区馨燕快餐厅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发表时间:2012-07-23 浏览次数:314

「案情」

原告:美国鸿利国际公司(下称美国鸿利公司)。

被告:北京市西城区馨燕快餐厅(下称北京馨燕快餐厅)。

1986年美国鸿利公司来华投资,经营餐饮业,并将其经营的餐厅一直冠以“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称,至今在北京已先后设有20余家“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连锁店。美国鸿利公司的“红蓝白”装饰牌幅,于1993年11月3日在我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1993年9月30日,美国鸿利公司向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将自用的“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注册为服务商标,至1995年5月仍未获批准。

1993年4月1日,北京馨燕快餐厅开业。自开业始,该餐厅的横幅牌匾即打出“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称,牌匾的颜色依次为红白蓝三色;霓虹灯招牌上亦标有“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字样。1993年6、7月,经美国鸿利公司请求,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工商所责令北京馨燕快餐厅将其横幅牌匾上的“美国加州牛肉大王”以及霓虹灯上的“国”、“州”两字除去。北京馨燕快餐厅仅将横幅牌及霓虹灯上的“国”、“州”两字除去,将横幅牌匾及霓虹灯上的字样改为“美 加 牛肉面大王”,“国”、“州”两字在横幅牌匾及霓虹灯上的空缺处仍在。为此,美国鸿利公司遂于1994年5月12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美国鸿利公司起诉称:被告北京馨燕快餐厅自开业以来,擅自打出我公司的“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专有名称,并冒用我公司的“红蓝白”外观设计专利,极大损害了我公司经济利益、商业信誉及消费者的权益。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登报道歉,赔偿商业信誉损失及律师代理费共50万元。

被告北京馨燕快餐厅答辩称:使用原告的“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称及其“红蓝白”标识是经原告法定代表人许可的。其餐厅之横幅牌匾颜色的排列顺序为红白蓝,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颜色的排列顺序不同,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原告拥有的“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称未获商标注册,原告对该名称不享有专有权,因此,我餐厅使用该名称正当,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美国鸿利公司在北京设有20余家“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连锁店。这些连锁店经营的牛肉面在消费者中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应认定为知名商品。被告辩称其使用原告的“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称及“红蓝白”外观设计专利是得到原告法定代表人授权,因其所举证据不足,故属擅自使用。被告之横幅牌匾虽与原告的“红蓝白”外观设计专利在色彩的排列顺序上有所不同,但足以使消费者在视觉上与原告“红蓝白”外观设计专利产生混同,被告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同时也侵害了原告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其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的“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称虽已申请商标注册,但未获批准,原告依此索赔,缺少法律依据。鉴于原告的商品为知名商品,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角度出发,被告应停止使用“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称。审理中,原告不要求以被告非法获利额为索赔依据,只要求被告赔偿其商业信誉损失及其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之规定,该院于1995年5月22日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馨燕快餐厅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美国鸿利公司“红蓝白”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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