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公司诉联通公司商业诋毁、虚假宣传案

发表时间:2012-06-25 浏览次数:467

陕西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诉

联通西安分公司商业诋毁、虚假宣传纠纷案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陕西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的委托,指派毛璟文律师为代理人,参与陕西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诉联通西安分公司商业诋毁、虚假宣传纠纷案件的诉讼活动。代理人通过庭前、庭审调查,对案件事实有了一定了解,现围绕争议焦点,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所谓gsm手机“辐射高”、辐射能量是cdma手机的60倍,系毫无依据的虚假事实和伪科学的说法

gsm数字移动通信网络服务具有覆盖面广、技术稳定等优越性,这是社会公认的事实,也是不容诋毁的事实。

被告利用普通公众缺乏电信科学知识的特点,通过媒体广告、短信宣传等途径大力宣扬所谓gsm手机“高辐射”、辐射量是cdma手机的60倍等虚假信息,旨在动摇公众对gsm数字移动通信网络服务的信任,瓦解原告的市场根基。

被告的以上宣传貌似科学,实为伪科学,毫无理论和实践依据。为了廓清事实真相,有必要对移动电话的工作原理作简要说明。

gsm移动电话同cdma的工作方式有所不同。gsm系统采用时分多址(tdma)技术,手机发射脉冲信号,在整个通信过程中只有八分之一的时间发射信号,其最高发射功率为0.8瓦——2瓦,平均功率仅为0.1瓦——0.25瓦。而cdma手机是信号连续发送,平均发射功率为0.2瓦——1瓦。就平均发射功率而言,gsm手机发射功率甚至小于cdma手机。日常生活中,gsm手机干扰固定电话,电脑荧屏的现象是因为发射脉冲信号导致,同手机辐射大小并无关系。

目前,衡量手机辐射大小的唯一科学依据是sar值,即“比吸收率”,其反映单位时间内单位物质吸收的电磁辐射能量。依据通行的国际标准准则(icnirp),一般大众使用移动电话sar标准上限值为平均2w每千克(此上限值是一套全面准则中的一部分,这些准则是由独立科学研究单位经过详尽和定期性的评审后所设立的标准,这些标准包含许多安全值,以确保任何年龄或健康状况的使用者的人身安全)。所有移动电话都是以不超过电磁辐射能量上限值而设计制造的,新型移动电话上市前,必须经过测试以确认其辐射能量符合适用的准则。测试时移动电话的位置,皆应符合由专业标准团体所规定的统一测试方法。各款手机的sar值大小主要取决于手机外形、天线等因素,而非采用何种通信技术。2000年6月,世界卫生组织发布最新研究证明“手机的电波基本上是安全的”。所谓gsm手机“辐射高”,辐射能量是cdma手机的60倍,系耸人听闻,纯属伪科学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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