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发表时间:2012-07-23 浏览次数:232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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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经营者),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条例所称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妨碍公平竞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 国家机关应当鼓励、支持、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对举报、协助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组织和个人,监督检查部门应当为其保密,按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纵容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亲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不正当竞争工作,为制止不正当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保障本条例的实施。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假冒注册商标行为:

(一)来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二)销售明知或应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四)其他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

不得运输、仓储、邮寄、隐匿明知或应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标识,或为他人假冒注册商标提供其它方便条件。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演、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相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以及代表其名称、姓名的标志、文字、图形、代号,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经营者不得擅自更换他人所生产的商品上的标识。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制造假商品、劣质商品,损害竞争对手,坑害消费者。

本条所称假商品是指商品名称与其特有的使用价值不符的商品。

本条所称劣质商品,是指主要指标不符合标准,影响正常使用的商品。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伪造或者冒用手段,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一)在商品或者包装物上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

(二)擅自使用尚未取得的质量标志,或者使用的质量标志与实际不符;

(三)使用被取消的或已失效的质量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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