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前并拍卖“神户1”轮案
诉讼前并拍卖“神户1”轮案
发表时间:2012-05-31 浏览次数:316
提要:船舶所有人拖欠船员工资和代理公司的代理费,债权人向海事法院申请扣押并拍卖该轮,清偿债务。拍卖价款不足清偿船员工资,其他债务不能从价款中清偿。
[案情]
原告:韩国海东船舶株式会社(haedong fleet co.ltd,以下简称海东会社)。
原告:陈宝纯等十名中国籍船员和沈汉基等四名韩国籍船员(以下简称十四名船员)。
被告:阿华管理公司(aqua
managment sa)(以下简称阿华公司)。
被告:切斯特渥斯航运有限公司(adriatic tankers shipping co.) (以下简称切斯特渥公司)。
被告:艾德利帝克油轮航运有限公司(trustworthy shipping co., ltd)(以下简称艾德利帝克公司)。
阿华公司是巴拿马籍油轮“神户1”(kobe 1)轮注册船东,切斯特渥斯公司、艾德利蒂克公司是该轮的经营人。
1994年9月,切期特渥斯公司委托海东会社为“神户 1”轮雇佣船员。9月8日,切斯特渥斯公司对海东会社提出的船员工资标准予以确认。工资标准包括船长、轮机长等不同职务船员的工资、奖金和文娱费、通讯费等具体费用。9月12日,切斯特渥斯公司和海东会社正式签订《代理协议》, 委托海东会社作为代理人为其提供“神户1”轮船员雇佣和管理业务,该协议约定:切斯特渥斯公司应于每月10日之前将船员的每月工资和高级船员的固定费用,汇到东京银行釜山办事处,另委托人支付代理人每月每船1,600美元的代理费。此外,海东会社作为全体船员的代表和切斯特渥斯公司签订《雇佣协议》,该协议约定切斯特渥斯公司给予船员的福利待遇(不包括工资)和解雇津贴等。
十四名船员从1994年9月12日起至11月,分别到“神户1”轮工作, 担任从船长、轮机长到水手等不同职务。但三被告并没有依合同按时支付船员工资、奖金等费用,解雇船员也没有支付解雇津贴,没有依约支付海东会社代理费。
[扣押和拍卖船舶]
1995年12月5日,陈宝纯等十名中国船员和海东会社向海事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以“神户1 ”号船船东和经营人通过海东会社雇佣船员,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代理费和船员工资为由,请求海事法院扣押停泊在广州黄埔造船厂的“神户1”船,责令阿华公司、 切斯特渥斯公司和艾德利帝克公司提供30万美元的担保。吉林市江城民族商社、吉林市纽约热狗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保证承担申请人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或其他第三人的损失。
经审查,海事法院认为,十名船员和海东会社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二百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的规定,于12月11日裁定:
一、准许十名船员和海东会社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扣押停泊在广州黄埔造船厂的“神户1”轮;
二、责令船东和经营人在30日内提供30万美元的担保。
1996年1月3日,十四名船员和海东会社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船员工资、遣返费、保险费和海东会社的代理费等费用共226,259.73美元。
海事法院裁定扣押“神户1”号船后,三被告没有履行裁定,提供担保。
16日,原告十四名船员和海东会社向海事法院申请拍卖船舶。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拍卖船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规定》,3月22日裁定:
一、准许原告关于强制拍卖船舶的申请,对停泊在广州黄埔造船厂的“神户1”号船予以拍卖;
二、拍卖所得价款在支付因扣押拍卖船舶的费用后,全部存入海事法院指定帐号;
三、原告应垫付拍卖船舶费用10万元。
原告向法院垫付人民币10万元拍卖船舶费用后,26日,海事法院在中国日报、南方日报和中国航务周刊等报刊上发表如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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