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实施办法

发表时间:2012-03-29 浏览次数:508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jp]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以下简称土地招标、拍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土地招标、拍卖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市区范围内的土地招标、拍卖工作。

县(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范围内的土地招标、拍卖工作。

计划、财政、建设、规划、房产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土地招标、拍卖工作。

第四条 [jp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协议、招标和拍卖的方式。但下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jp]

(一)城市建成区内的用于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途的;

(二)前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用地意向者的;

(三)因抵押权实现需要处置的国有划拨土地;

(四)司法机关依法裁定处置的国有划拨土地;

(五)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其他国有土地。

第五条 土地招标、拍卖, 由市、县(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财政、建设等部门做好对拟招标、拍卖地块的勘测定界,编制规划用途和规划设计条件、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招标或拍卖底价,编制地块位置图、投标或拍卖须知及其他有关文件的前期准备工作,共同拟定招标、拍卖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土地招标、拍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提前20日发布公告,公布投标或竞买的时间、地点、地块、方式,并向投标人或竞买人提供拟招标或拍卖地块的基本情况、投标人或竞买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和投标或竞买规则等。

第七条 投标人或竞买人有了解招标或拍卖地块基本情况的权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有关材料。

投标人或竞买人应当依法参与投标或竞买活动,遵守投标或竞买规则,不得有弄虚作假或串通压价等行为。

第八条 土地招标的基本程序:

(一)发布招标公告;

(二)投标人报名并提供资格身份证明文件、资金或财务资信证明等;

(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

(四)经审查合格的投标人领取有关招标文件并交付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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