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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串通招标投标行为与投标联合体的投标行为
发表时间:2012-07-23 浏览次数:109
由于该组织是两个以上主体联合,其投标行为之前也有各主体之间的联络、合意,表面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行为有些相似。但两种行为性质完全不同:首先,符合我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规定组成的投标联合体都是合法的投标主体,其行为可能是合法行为也可能是违法行为,关键是看其是否依法投标;而串通招标投标行为一定是违法行为,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其次,投标联合体是由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投标阶段不允许联合体各方以各自的名义投标,联合体必须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串通投标中,投标人以各自名义投标,或者在投标前以合意让其他潜在投标人退出。再次,如果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都应同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而串通投标得逞后,只有串通一方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该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合同,其他串通者不参与签订此合同,他们与中标者或招标者之间的协议私下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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