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应当具备的一些条件

发表时间:2012-07-05 浏览次数:96

(1)应具备法人资格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人员;

(3)有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4)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招标单位为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也可组织招标。

建设单位申报招标应成立招标工作小组,由于沿海与内陆地区差距较大,各地区对工程规模划分有所不同,根据招标工程项目规模,招标工作小组人员构成可参考以下条件:

a、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建设项目,有中级以上职称专业配套的技术、经济人员不少于5人,且技术、经济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

b、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有中级以上职称专业配套的技术经济人员不少于4人,且技术、经济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

c、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经济人员不少于3人,技术、经济负责人可为中级职称。

建设单位如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代理机构代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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