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什么劳动?

发表时间:2015-04-02 浏览次数:413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什么劳动?

根据《劳动法》第61条的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关于具体的范围可以参见《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第5条和第6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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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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