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7家单位具备建设项目职业病危

发表时间:2012-07-16 浏览次数:494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7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经我部审核,已批准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7家单位具备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资质:

一、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

(卫职技字〔2006〕第a-006号)

二、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

(卫职技字〔2006〕第a-007号)

三、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劳动卫生研究所(职业卫生)

(卫职技字〔2006〕第a-008号)

四、胜利油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

(卫职技字〔2006〕第a-009号)

五、中国石化集团安全工程研究院(职业卫生)

(卫职技字〔2006〕第a-010号)

六、山东电力研究院(职业卫生)

(卫职技字〔2006〕第a-011号)

七、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放射防护)

(卫职技字〔2006〕第a-012号)

特此公告。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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