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浙江省工伤待遇一览表
最新浙江省工伤待遇一览表
发表时间:2012-08-23 浏览次数:362
工伤保险待遇
|
项 目
|
标 准
|
基 数
|
支付渠道
—|—|—|—|—
医疗康复待遇
|
医疗
待遇
|
挂号费
| |
按照标准报销
|
工伤保险基金
住院费
|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医疗费
|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药 费
|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交通、食宿费
|
须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
按统筹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报销
|
工伤保险基金
住院伙食补助费
|
停工留薪期内及康复待遇
|
辅助器具费
|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国家规定的目录标准
|
按标准报销
|
工伤保险基金
停工接伤医疗的
|
原工资福利待遇(一般不超过12个月,情况特殊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不超过12个月。伤残等级评定后,停发,享受伤残待遇)
|
不 变
|
用人单位
治疗期间不能自理的
|
护理待遇
|
按实际需要
伤残待遇
|
一次性伤 补助金
|
一级
|
27个月
|
本人缴费工资。本人缴费工资低于实际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
工伤保险基金
二级
|
25个月
三级
|
23个月
四级
|
21个月
五级
|
18个月
六级
|
16个月
七级
|
13个月
八级
|
11个月
九级
|
8个月
十级
|
7个月
伤残津贴
|
一级
|
90%
|
工伤职工享受的伤残津贴调整办法,按照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办法执行
|
本人缴费工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本人缴费工资低于实际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二级
|
85%
三级
|
80%
四级
|
75%
五级(保留劳动关系)
|
70%
|
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
六级(同上)
|
60%
护理费
|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
50%
|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生活大部不能自理
|
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
30%
工
亡
待
遇
|
丧 葬 补 助 金
|
6个月
|
同上
|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又无劳动能力,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共五代。男60岁,女55岁,未成年人不到18周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劳动能力由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
配偶每月40%
|
本人缴费工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本人缴费工资低于实际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其他每人每月30%
孤老或孤儿再加10%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20倍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工伤保险基金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后死亡待遇(停工留薪内因工伤死亡的,可以享受工亡补助金)
|
丧葬补助金
|
6个月
|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
其他每人每月30%
孤老或孤儿再加10%
|
本人缴费工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本人缴费工资低于实际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就业、医疗补助金
|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
五级
|
30个月
|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
六级
|
25个月
七级
|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释劳动合同的
|
10个月
八级
|
7个月
九级
|
4个月
十级
|
2个月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
五级
|
30个月
|
用人单位支付
浙政发[2003]52号
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②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③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其待遇按总额补差的办法支付。
六级
|
25个月
七级
|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释劳动合同的
|
10个月
八级
|
7个月
九级
|
4个月
十级
|
2个月
因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下落不明
|
从事故发生当月起照发三个月工资,第四个月起停发。按月向其供养亲属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
工伤保险基金
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享受工亡待遇
非法用人单位伤亡人员赔偿
|
医疗康复待遇
|
同上工伤待遇
|
不低于工伤待遇;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
用人单位(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
伤残的一次性赔偿
|
一级16倍;二级14倍;三级12倍;四级10倍;五级8倍;六级6倍;七级4倍;八级3倍;九级2倍;十级1倍
死亡的一次性赔偿
|
20倍
工伤保险待遇
|
项 目
|
标 准
|
基 数
|
支付渠道
—|—|—|—|—
医疗康复待遇
|
医疗
待遇
|
挂号费
| |
按照标准报销
|
工伤保险基金
住院费
|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医疗费
|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药 费
|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交通、食宿费
|
须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
按统筹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报销
|
工伤保险基金
住院伙食补助费
|
停工留薪期内及康复待遇
|
辅助器具费
|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国家规定的目录标准
|
按标准报销
|
工伤保险基金
停工接伤医疗的
|
原工资福利待遇(一般不超过12个月,情况特殊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不超过12个月。伤残等级评定后,停发,享受伤残待遇)
|
不 变
|
用人单位
治疗期间不能自理的
|
护理待遇
|
按实际需要
伤残待遇
|
一次性伤 补助金
|
一级
|
27个月
|
本人缴费工资。本人缴费工资低于实际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
工伤保险基金
二级
|
25个月
三级
|
23个月
四级
|
21个月
五级
|
18个月
六级
|
16个月
七级
|
13个月
八级
|
11个月
九级
|
8个月
十级
|
7个月
伤残津贴
|
一级
|
90%
|
工伤职工享受的伤残津贴调整办法,按照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办法执行
|
本人缴费工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本人缴费工资低于实际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二级
|
85%
三级
|
80%
四级
|
75%
五级(保留劳动关系)
|
70%
|
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
六级(同上)
|
60%
护理费
|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
50%
|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生活大部不能自理
|
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
30%
工
亡
待
遇
|
丧 葬 补 助 金
|
6个月
|
同上
|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又无劳动能力,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共五代。男60岁,女55岁,未成年人不到18周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劳动能力由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
配偶每月40%
|
本人缴费工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本人缴费工资低于实际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其他每人每月30%
孤老或孤儿再加10%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20倍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工伤保险基金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后死亡待遇(停工留薪内因工伤死亡的,可以享受工亡补助金)
|
丧葬补助金
|
6个月
|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
其他每人每月30%
孤老或孤儿再加10%
|
本人缴费工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本人缴费工资低于实际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就业、医疗补助金
|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
五级
|
30个月
|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
六级
|
25个月
七级
|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释劳动合同的
|
10个月
八级
|
7个月
九级
|
4个月
十级
|
2个月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
五级
|
30个月
|
用人单位支付
浙政发[2003]52号
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②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③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其待遇按总额补差的办法支付。
六级
|
25个月
七级
|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释劳动合同的
|
10个月
八级
|
7个月
九级
|
4个月
十级
|
2个月
因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下落不明
|
从事故发生当月起照发三个月工资,第四个月起停发。按月向其供养亲属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
工伤保险基金
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享受工亡待遇
非法用人单位伤亡人员赔偿
|
医疗康复待遇
|
同上工伤待遇
|
不低于工伤待遇;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
用人单位(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
伤残的一次性赔偿
|
一级16倍;二级14倍;三级12倍;四级10倍;五级8倍;六级6倍;七级4倍;八级3倍;九级2倍;十级1倍
死亡的一次性赔偿
|
20倍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