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浙江省工伤待遇一览表

发表时间:2012-08-23 浏览次数:362

工伤保险待遇

|

项 目

|

标 准

|

基 数

|

支付渠道

—|—|—|—|—

医疗康复待遇

|

医疗

待遇

|

挂号费

| |

按照标准报销

|

工伤保险基金

住院费

|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医疗费

|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药 费

|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交通、食宿费

|

须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

按统筹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报销

|

工伤保险基金

住院伙食补助费

|

停工留薪期内及康复待遇

|

辅助器具费

|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国家规定的目录标准

|

按标准报销

|

工伤保险基金

停工接伤医疗的

|

原工资福利待遇(一般不超过12个月,情况特殊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不超过12个月。伤残等级评定后,停发,享受伤残待遇)

|

不 变

|

用人单位

治疗期间不能自理的

|

护理待遇

|

按实际需要

伤残待遇

|

一次性伤 补助金

|

一级

|

27个月

|

本人缴费工资。本人缴费工资低于实际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

工伤保险基金

二级

|

25个月

三级

|

23个月

四级

|

21个月

五级

|

18个月

六级

|

16个月

七级

|

13个月

八级

|

11个月

九级

|

8个月

十级

|

7个月

伤残津贴

|

一级

|

90%

|

工伤职工享受的伤残津贴调整办法,按照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办法执行

|

本人缴费工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本人缴费工资低于实际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二级

|

85%

三级

|

80%

四级

|

75%

五级(保留劳动关系)

|

70%

|

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

六级(同上)

|

60%

护理费

|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

50%

|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生活大部不能自理

|

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

30%

|

丧 葬 补 助 金

|

6个月

|

同上

|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又无劳动能力,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共五代。男60岁,女55岁,未成年人不到18周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劳动能力由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

配偶每月40%

|

本人缴费工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本人缴费工资低于实际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其他每人每月30%

孤老或孤儿再加10%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20倍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工伤保险基金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后死亡待遇(停工留薪内因工伤死亡的,可以享受工亡补助金)

|

丧葬补助金

|

6个月

|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

其他每人每月30%

孤老或孤儿再加10%

|

本人缴费工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本人缴费工资低于实际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就业、医疗补助金

|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

五级

|

30个月

|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

六级

|

25个月

七级

|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释劳动合同的

|

10个月

八级

|

7个月

九级

|

4个月

十级

|

2个月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

五级

|

30个月

|

用人单位支付

浙政发[2003]52号

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②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③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其待遇按总额补差的办法支付。

六级

|

25个月

七级

|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释劳动合同的

|

10个月

八级

|

7个月

九级

|

4个月

十级

|

2个月

因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下落不明

|

从事故发生当月起照发三个月工资,第四个月起停发。按月向其供养亲属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

工伤保险基金

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享受工亡待遇

非法用人单位伤亡人员赔偿

|

医疗康复待遇

|

同上工伤待遇

|

不低于工伤待遇;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

用人单位(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

伤残的一次性赔偿

|

一级16倍;二级14倍;三级12倍;四级10倍;五级8倍;六级6倍;七级4倍;八级3倍;九级2倍;十级1倍

死亡的一次性赔偿

|

20倍

工伤保险待遇

|

项 目

|

标 准

|

基 数

|

支付渠道

—|—|—|—|—

医疗康复待遇

|

医疗

待遇

|

挂号费

| |

按照标准报销

|

工伤保险基金

住院费

|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医疗费

|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药 费

|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交通、食宿费

|

须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

按统筹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报销

|

工伤保险基金

住院伙食补助费

|

停工留薪期内及康复待遇

|

辅助器具费

|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国家规定的目录标准

|

按标准报销

|

工伤保险基金

停工接伤医疗的

|

原工资福利待遇(一般不超过12个月,情况特殊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不超过12个月。伤残等级评定后,停发,享受伤残待遇)

|

不 变

|

用人单位

治疗期间不能自理的

|

护理待遇

|

按实际需要

伤残待遇

|

一次性伤 补助金

|

一级

|

27个月

|

本人缴费工资。本人缴费工资低于实际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

工伤保险基金

二级

|

25个月

三级

|

23个月

四级

|

21个月

五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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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个月

六级

|

16个月

七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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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个月

八级

|

11个月

九级

|

8个月

十级

|

7个月

伤残津贴

|

一级

|

90%

|

工伤职工享受的伤残津贴调整办法,按照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办法执行

|

本人缴费工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本人缴费工资低于实际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二级

|

85%

三级

|

80%

四级

|

75%

五级(保留劳动关系)

|

70%

|

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

六级(同上)

|

60%

护理费

|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

50%

|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生活大部不能自理

|

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

30%

|

丧 葬 补 助 金

|

6个月

|

同上

|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又无劳动能力,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共五代。男60岁,女55岁,未成年人不到18周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劳动能力由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

配偶每月40%

|

本人缴费工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本人缴费工资低于实际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其他每人每月30%

孤老或孤儿再加10%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20倍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工伤保险基金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后死亡待遇(停工留薪内因工伤死亡的,可以享受工亡补助金)

|

丧葬补助金

|

6个月

|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

其他每人每月30%

孤老或孤儿再加10%

|

本人缴费工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本人缴费工资低于实际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就业、医疗补助金

|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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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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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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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

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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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个月

七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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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释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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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月

八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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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月

九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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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月

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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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月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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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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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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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支付

浙政发[2003]52号

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②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③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其待遇按总额补差的办法支付。

六级

|

25个月

七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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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释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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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月

八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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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月

九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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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月

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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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月

因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下落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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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故发生当月起照发三个月工资,第四个月起停发。按月向其供养亲属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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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基金

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享受工亡待遇

非法用人单位伤亡人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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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康复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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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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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低于工伤待遇;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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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

伤残的一次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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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16倍;二级14倍;三级12倍;四级10倍;五级8倍;六级6倍;七级4倍;八级3倍;九级2倍;十级1倍

死亡的一次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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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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