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发表时间:2010-07-20 浏览次数:353

一级伤残赔偿数额为30612×16倍=489792元。 二级伤残赔偿数额为30612×14倍=428568元。

三级伤残赔偿数额为30612×12倍=367344元。 四级伤残赔偿数额为30612×10倍=306120元。

五级伤残赔偿数额为30612×8倍=244896元。 六级伤残赔偿数额为30612×6倍=183672元。

七级伤残赔偿数额为30612×4倍=122448元。 八级伤残赔偿数额为30612×3倍=91836元。

九级伤残赔偿数额为30612×2倍=61224元。 十级伤残赔偿数额为30612×1倍=30612元。

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以及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全部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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