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重庆市工伤赔偿标准表
2016年重庆市工伤赔偿标准表
发表时间:2016-04-26 浏览次数:162
项 目
|
待 遇
|
备 注
—|—|—
计算基数
|
月份比例
|
支付渠道
医疗期间
|
停工留薪
|
原工资
|
12个月
|
用人单位
|
经劳鉴委确认,可延长不超过12个月
医疗费用
|
实报实销
| |
基金
|
单位和职工个人垫付,工伤认定后按范围报销
伙食补助
|
8元/天
| |
《关于报销交通食宿费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通知》市外就医:交通费据实报销;伙食补助50元/人/天;住宿费100元/人/天
医疗终结
|
辅助器具
|
国家标准
| |
基金
|
经劳鉴委确认,可以安装假肢、假眼、假牙、矫正器、轮椅等
护理费
|
完全护理
|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50%
|
停工留薪期间由所在单位负责
大部分护理
|
40%
部分护理
|
30%
一至四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一级
|
本人工资
|
27个月
|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二级
|
25个月
三级
|
23个月
四级
|
21个月
伤残津贴
|
一级
|
90%
|
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由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基金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二级
|
85%
三级
|
80%
四级
|
75%
五至六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五级
|
本人工资
|
18个月
|
本人工资(同一至四级)
六级
|
16个月
伤残津贴
(保留工作)
|
五级
|
70%
|
用人单位
|
保留劳动关系,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放;并由用人单位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保费。其余同一至四级
六级
|
60%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五级
|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12个月
|
基金
|
六级
|
10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五级
|
60个月
|
用人单位
|
本人提出或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时给付。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100%,9年以上不满10年按90%支付,每减少一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10%支付
六级
|
48个月
七至十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七级
|
本人工资
|
13个月
|
基金
|
本人工资(同一至四级)
八级
|
11个月
九级
|
9个月
十级
|
7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七级
|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8个月
|
八级
|
6个月
九级
|
4个月
十级
|
2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七级
|
15个月
|
用人单位
|
本人提出或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100%,9年以上不满10年按90%支付,每减少一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10%支付。
八级
|
12个月
九级
|
9个月
十级
|
6个月
因工死亡
|
丧葬费
|
6个月
|
基金
|
停工留薪期内死亡或1至4级伤残职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享受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上年支配收入
|
20倍
|
停工留薪期内死亡的可享受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
|
本人工资
|
40%
|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其他亲属
|
30%
注:
2014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844元。
2014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738元。
2016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
2016年2月29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15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966元,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422元。
依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故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1195元×20=62390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623900元。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