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度陕西省榆林市一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发表时间:2015-03-16 浏览次数:329

问题:

您好! 我是山东省枣庄人,在陕西省榆林市打工,是一名煤矿农民工。今年年初上班的,在7月底出了事故,现鉴定为腰部和腿部工伤一级伤残,他们只给我6个月的工资和二次手术的费用,我今年才48岁,以后的生活令人担忧,查看了一些法律规定,也没看明白,我想问问像我这种情况应该得到怎样的赔偿呢?大致能得到多少赔偿金?我的月工资3000元。求求您帮帮我,谢谢您!

回复:

您的工伤伤残是一级,应当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即24个月*3000元/月=72000元;

2、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90%,即3000元/月*90%=2700元;

3、当您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备注一:

1、 如果单位未为您缴纳过工伤保险,那么上述赔偿均由单位赔偿。

2、 以上工伤赔偿标准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计算所得;

3、除以上赔偿项目外,工伤赔偿项目还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即通常所说的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4、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陕西省榆林市2008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0786元);

延伸阅读

工伤处理

官方文件人身意外伤害险不能代替工伤保险

广东工伤待遇损失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