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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2-01-09 浏览次数:348
1、职工所在单位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要求是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2、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工会组织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要求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时间要求为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15日内。
4、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时限要求是自收到劳动能力决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
5、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决定结论的,必要时期限可以延长:30日。
6、申请鉴定的申请人对鉴定的结论不服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的期限是收到鉴定结论责任起:1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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