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2009年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发表时间:2012-07-16 浏览次数:97

适用于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的发生的工伤死亡事故

1、 丧葬补助金:6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1727元

2、 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其他亲属每人每月百分之三十,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十。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当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范围: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并且上述人员具备下列情形的: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3、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0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172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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