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十级养伤三个月 工伤应该怎样补偿?

发表时间:2014-12-12 浏览次数:257

法律咨询:我对象是去年底上班途中出的交通事故,现在伤残鉴定为十级。在家养伤的三个月发的基本工资,是否应该让单位补齐?还有其他补偿是多少?如果辞职还能补偿多少?

律师给予以下解答:

闫卓云律师:停工留薪期工资应当全额发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以上年度统筹地区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4个月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8个月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杜永胜律师:应该让单位补齐,还有7个月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果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还有4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8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曲延兴律师:首先确认是否属于工伤,申请认定工伤。认定工伤后可要求单位补齐工资差额。同时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享受相应的待遇。关于工伤待遇要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的结论在进行确定,建议带齐相关资料找律师当面咨询。

上班途中交通事故算不算工伤?

《2013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所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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