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受害应赔偿 主体不符被驳回

发表时间:2012-07-15 浏览次数:76

在工厂操作机器时不慎造成,要求赔偿原本是在情理之中,但由于起诉不当却败了诉。近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家住巩义市米河镇双楼村的女工李某,2003年7月份从外地打工回来后,同村人张某多次打电话要求其到他们的耐火厂工作。李某于2003年7月21日到张某厂里上班,并被分配到轧力机上从事机器操作。2003年8月1日,李某在操作机器时被下滑的锤头轧伤左手。后经诊断为左手挤压伤,2–5掌骨开放性骨折,故要求张某赔偿各项费用共计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耐火厂里从事轧力机工作时轧伤左手,与张某无直接的因果关系,由于不能证明张某在该耐火厂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李某对被告并无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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