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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发表时间:2013-06-24 浏览次数:132

交通事故受伤负主要责任能否认定工伤

基本案情:陈某于2010年7月应聘到武昌某科技园做司机,负责拉料送货。2011年7月9日,陈某在送货途中与一辆轿车相撞,造成左腿骨折。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受伤后,要求公司负担医疗费用,但公司称陈某发生交通事故负全责,不应认定为工伤,所以拒绝给付。那么陈某受伤是否应认定为工伤,最后在律师的帮助下,陈某成功的认定了工伤,获得了相应的工伤待遇。为什么负交通事故主要责任的陈某能够获得工伤认定,法律对此是否有明确规定呢?

律师说法:《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此项规定侧重的是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如果职工负主要责任,则不能认定为工伤。本案中,陈某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不是在上下班途中,而是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受伤。职工在工作中受伤不追究过错责任,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所以,陈某在工作时间,为公司送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无论承担交通事故的什么责任,都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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