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认定受理时限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表时间:2013-12-04 浏览次数:288

粤劳社函[2007]788号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确认 工伤认定 申请时限及相关问题的请示》(珠劳社[2007]4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障条件》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提出申请的时限是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超过一年,职工就同一事故再次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不予受理。

二 ○ ○ 七 年 六 月 十 二 日

延伸阅读

工伤认定时限能否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是否应复议前置

哪些情形可以认定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