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费被冒领谁应担责

发表时间:2012-07-18 浏览次数:498

案情】

原告郭某某。

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被告夏邑县邮政局。

被告夏邑县邮政局韩道口镇邮政储蓄所。

被告夏邑县邮政局系被告新华保险公司个人银行保险业务代理人。原告郭某某于2008年10月13日经夏邑县邮政局韩镇邮政所办理新华人寿红双喜新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一份,基本保险金额 24720元,保险期限自2008年10月14日至2018年10月13日,趸缴保险费 20000元。2009年5月13日,被告新华保险公司在原告未申请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办理了退保手续,并将原告所交保险费应退金额18550元于2009年5月16日汇入他人以原告名义在韩镇邮政所开具的储蓄帐户上,该款当日被原告前夫谢某支取。 原告得知后与韩镇邮政所协商未果,遂起诉要求三被告赔偿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20000元及利息。

【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向被告新华保险公司投保红双喜新a款两全(分红型)保险,并按约定缴纳了保险费,原告与被告新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依法成立、有效,被告新华保险公司在不具备法定解除条件、也没有投保人申请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将其与原告签订的保险合同办理退保手续,违反了法律规定,其行为在未得到原告认可下应属无效;而原告虽不认可退保是其本人意思表示,但认为保险合同事实上已不存在,没有继续履行的必要性,亦是对合同处于解除状态的认可,因此,双方所签订的红双喜新a款两全(分红型)保险合同自2009年5月13日被告新华保险公司办理退保手续即已解除,新华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返还原告保险费。本案中,被告新华保险公司已将应退保险费金额18550元汇入原告名下的邮政储蓄帐户,但其在办理退保、退费相关手续中,未经原告同意,也未将付费通知送达给原告,致使保险费18550元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支取,对由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保险费18550元及利息,被告新华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夏邑县邮政局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代理人依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原告该请求不能成立。庭审中原告要求撤回对韩镇邮政所的诉请,且该所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本院准许。被告新华保险公司与夏邑县邮政局要求追加谢某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认为,谢某不是本案保险合同当事人,其是否参加诉讼与原告诉请能否成立无关联性,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参与人,对二被告此请求不予准许。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依法判决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保险费损失18550元及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自2009年5月1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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