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汇总表
北京市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汇总表
发表时间:2010-10-14 浏览次数:155
北京市生育保险待遇汇总表
一、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适时调整,请参考最新文件)
生育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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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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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付费(即按实际支付,不高于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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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1至12周末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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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元
妊娠1至27周末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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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0元
妊娠第13至27周末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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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元
妊娠第13周至分娩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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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0元
妊娠第18周至分娩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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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元
妊娠至分娩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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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元
分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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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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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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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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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院
自然分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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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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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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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元
人工干预分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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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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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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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元
剖宫产不伴其他手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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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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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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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元
剖宫产伴其他手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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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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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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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0元
每增加一胎,费用在该分娩支付标准基础上加收10%
按项目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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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分娩出现严重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按项目付费。
计划生育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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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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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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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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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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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院
人工流产(门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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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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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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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元
药物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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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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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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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元
输卵管药物粘堵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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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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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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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元
输精管结扎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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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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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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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0元
输精管药物粘堵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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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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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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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0元
宫内节育器放置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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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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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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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
宫内节育器取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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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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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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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元
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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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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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流产(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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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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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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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元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因母婴原因需中止妊娠的中期引产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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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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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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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0元
住院输卵管结扎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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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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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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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元
按项目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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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复通手术,宫内节育器嵌顿、断裂、变形、异位或在绝经1年后实施的取出宫内节育器手术的住院医疗费用,按项目付费。
二、生育津贴待遇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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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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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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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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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式
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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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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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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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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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当月缴费基数/30*产假天数
妊娠12-16周(含)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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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天
妊娠16-28周(含)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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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天
妊娠28周以上终止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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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天
正常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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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天
难产生育(产钳助产、胎吸、剖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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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5=105天
多胞胎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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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5*(胎数-1)天
晚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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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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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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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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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当月缴费基数
备注:如果男女方都参加生育保险,可按基数高的一方计算晚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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