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汇总表

发表时间:2010-10-14 浏览次数:155

北京市生育保险待遇汇总表


一、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适时调整,请参考最新文件)

生育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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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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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付费(即按实际支付,不高于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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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1至12周末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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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元

妊娠1至27周末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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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0元

妊娠第13至27周末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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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元

妊娠第13周至分娩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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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0元

妊娠第18周至分娩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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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元

妊娠至分娩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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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元

分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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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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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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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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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院

自然分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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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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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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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元

人工干预分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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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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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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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元

剖宫产不伴其他手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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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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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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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元

剖宫产伴其他手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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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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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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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0元

每增加一胎,费用在该分娩支付标准基础上加收10%

按项目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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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分娩出现严重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按项目付费。

计划生育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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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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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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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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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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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院

人工流产(门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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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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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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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元

药物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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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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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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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元

输卵管药物粘堵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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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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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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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元

输精管结扎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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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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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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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0元

输精管药物粘堵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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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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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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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0元

宫内节育器放置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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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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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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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

宫内节育器取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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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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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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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元

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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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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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流产(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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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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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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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元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因母婴原因需中止妊娠的中期引产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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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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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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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0元

住院输卵管结扎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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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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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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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元

按项目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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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复通手术,宫内节育器嵌顿、断裂、变形、异位或在绝经1年后实施的取出宫内节育器手术的住院医疗费用,按项目付费。

二、生育津贴待遇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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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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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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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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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式

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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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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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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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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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当月缴费基数/30*产假天数

妊娠12-16周(含)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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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天

妊娠16-28周(含)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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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天

妊娠28周以上终止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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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天

正常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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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天

难产生育(产钳助产、胎吸、剖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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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5=105天

多胞胎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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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5*(胎数-1)天

晚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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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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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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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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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当月缴费基数

备注:如果男女方都参加生育保险,可按基数高的一方计算晚育津贴。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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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妈妈的劳动关系如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