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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大龄失业人员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实施意见
发表时间:2012-05-25 浏览次数:273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切实做好大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现对我市大龄失业人员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象和条件
本市户籍的大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
1.女性4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男性5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2.参加失业保险满十五年,其中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五年。
二、期限和标准
(一)大龄失业人员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二)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的1.3倍发放。
三、申请和发放
符合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大龄失业人员,应到户籍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所申请办理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经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复审,复审通过后的次月予以发放。
四、其他
大龄失业人员在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移居境外、死亡或有其他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况的,应从次月起停发失业保险金。
五、溧水、高淳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意见执行。
六、本意见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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