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新政开始实施

发表时间:2012-05-27 浏览次数:52

2009年末,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决定该《暂行办法》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社保中心接到通知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召开专题会议,认真组织制订了落实措施:一是广泛宣传。中心领导组织人员及时解读政策,通过网上发布、电话咨询解答、发放《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政策问答宣传单等方式,向社会进行广泛地宣传。二是规范工作程序。按照省市明确方案制定的工作流程,建立工作台帐,确保此项工作有序展开。三是加强经办力量。中心抽调专人,设立了专办窗口,积极应对经办跨省转移业务工作量激增的情况。目前已能准确地为转保人出具缴费凭证,受理转入人员的转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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