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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时单位缴纳部分能取走吗?
发表时间:2012-03-19 浏览次数:162

问:2010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时单位缴纳部分能取走吗?

【政策】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对农民工一视同仁。

【解读】此前,各地在养老保险账户方面政策不一,有的可以取走个人缴纳部分,有的甚至不行,但企业缴纳的部分一般都不能取走。《暂行办法》明确了资金转移结构和转移量,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再按本人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转移统筹资金。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转移,基本维持了现行政策规定,以体现政策的连续性。

中央财经大学社保中心主任褚福灵认为,决定中强调对农民工养老保险要一视同仁,充分体现了对农民工养老保险的重视。不过操作中要考虑农民工的实际困难,适当降低缴费率,对缴费年限的统计也应该更加灵活,以利于农民工“散落在各地”工作年限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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