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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3-05-17 浏览次数:74
市区各社保分局,市社保、医保、信息中心,本局有关处室:
为进一步完善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提高市区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积极性,经市政府同意,对《温州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温政发〔2007〕51号)的财政补助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第六条 第(三)项:“其中户籍关系从异地迁入市区未满5年的参保居民,不享受财政补助。”调整为:“其中户籍关系从异地迁入市区未满5年的参保居民,个人缴纳330元,财政补助120元。”
二、第六条 第(四)项:“其他参保居民个人缴纳450元。”调整为:“其他参保居民,个人缴纳330元,财政补助120元。”
调整后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从2010年1月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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