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城镇居民医保报销范围的情形

发表时间:2012-05-27 浏览次数:57

参保人员发生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范围:

(一)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二)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

(三)不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支付范围内的费用;

(四)因无证驾驶或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车辆、驾驶无效牌证车辆、酒后驾驶肇事而发生的医疗费用和打架斗殴、吸食或注射毒品以及犯罪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自杀、自残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在境外和国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因医疗事故和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和后遗症的医疗费用;

(八)国家和本市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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