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不足时怎么办?

发表时间:2015-03-31 浏览次数:47

1.财政拨款单位:

申请人提供有关提取依据——-分口负责人初审——营业厅负责人核实——中心主任审批——–财务科汇总报财政局核实拨款———-财务科支付。

2.非财政拨款单位:

申请人提供有关提取依据———营业厅负责人初审——-中心主任审批——-财务科支付。

住房公积金兼有福利性与返还性,是为现代人减压的一种好的政策形式。

按规定,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也可转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继续存储。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尚不足的,其配偶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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