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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规模裁员的法定经济补偿规定
发表时间:2012-07-15 浏览次数:249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规模以上裁剪人员的法定程序:“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根据以上规定,劳动法定规模裁员的经济补偿计算方式为:一个月提前通知金加工作年限乘月平均工资,其中月平均工资和工作年限均有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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