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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2-07-15 浏览次数:172
甲公司自2009年4月到5月,因生产经营困难,而需要裁员50人。并提出两种解决方案,一种为根据政府要求的经济性裁员方案,一种为优于法律补偿的协商解除方案;于2009年4月9日,依法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经济性裁员申请并获批。
经公司与员工沟通,截至2009年5月12日,共有41人同意协商解除。另有9人坚持公司提供2倍经济补偿,故此,公司依法对此9人以经济性裁员而解除劳动合同。
5月15日,此9人与另5名协商解除的员工一起,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仲裁请求,请求判定:
- 协商解除为受胁迫的,员工并不同意,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倍补偿;
- 经济性裁员不合法,甲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并未发生严重困难,且于7月份又在招聘同岗位人员,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倍补偿;
仲裁合议庭认为:
- 协商解除是法律规定合同解除的合法形式之一,解除的条款未损害双方及第三方或国家的利益,且员工无证据证明受胁迫,裁定合法,驳回该部分人员全部仲裁请求;
- 经济性裁员,该公司的程序、补偿均符合法律要求,裁员后两个月招聘同岗位人员,并不代表甲公司此前经营状况良好。故认定经济性裁员合法,依法驳回该部分人员的全部仲裁请求。
目前,该部分人员正在进一步起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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