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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行末位淘汰制辞退员工是否符合劳动法规定呢
发表时间:2015-06-17 浏览次数:224

张女士来信咨询:

我是一家公司销售部的业务员。公司为了提高销售额,现出台了新的考核办法,其中最主要的一条是末位淘汰,连续两个月在销售排行中处于最后一位的业务员,就必须主动辞职,而且公司不会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请问: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工报维权律师团成员、六和律师事务所孔建祥律师认为:

企业采用绩效管理方法是可以的。但必须要合法合理。眼下,有不少用人单位使用“末位淘汰”制度来甄选优秀员工,辞退排名相对靠后的员工,看起来似乎合情合理,但是《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将“末位”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40条中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不等同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因此在涉及到这类问题时,关键是用人单位要能够证明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而不是以末位不末位作为标准。

所以你所在单位考核办法中关于“连续两个月在销售排行中处于最后一位的业务员,就必须主动辞职”的规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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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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