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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发放不及时职工辞职应获补偿
发表时间:2009-02-24 浏览次数:367
 黎某于2001年4月与一家电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劳动期限为2001年4月至2006年4月。双方在合同上约定每月8日发放上月工资。 

2004年,因公司资金周转不灵,对职工的工资发放推迟到每月的28日,但未对原劳动合同进行变更。当年6月,黎某便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辞职解除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并要求给予经济补偿。该公司认为黎明是主动辞职,不应支付经济补偿。双方为此争论不休,只得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结果仲裁委支持了黎某的请求。 

根据《劳动法》等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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