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关于调整2010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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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0〕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4月1日起,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最低月工资标准分别为: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100元/月;乐清市、瑞安市980元/月;永嘉县、洞头县、平阳县、苍南县900元/月;文成县、泰顺县800元/月。对应上述各地最低月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9元、8元、7.3元、6.5元四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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