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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5-07-24 浏览次数:66
律师说法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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