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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津贴政策规定标准
发表时间:2013-07-26 浏览次数:74

从本月开始,高温津贴提高一倍。今天上午,记者从市人力社保局获悉,今年本市调整了高温津贴标准。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90元。

目前,本市已进入夏季高温期,昨天最高气温超过了40℃,不仅创下今年新高,而且突破历史同期高温极值。结合今年暑期特点,近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卫生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总工会对做好今年防暑降温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要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要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每年6至8月,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和极端天气的增多,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更艰辛,劳动强度更大,同时考虑到工资水平和物价等因素,适当提高了劳动者高温津贴标准。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90元。调整后新标准本月起执行。(记者代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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