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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发表时间:2012-07-16 浏览次数:300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咨询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函》(穗检函〔2004〕2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原劳动部工资局《关于精减回乡、回家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职工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1962〕中劳薪字第186号)、原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自动离职后又参加工作其连续工龄的计算问题的复函》(〔1963〕内人工字第13号)关于曾经自动离职,离职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以及原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关于因个人原因脱离过工作,以后又参加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应从最后一次参加工作时算起的规定,按你院来函,韩永晖1991年4月自动离职前的工作时间,不能与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连续工龄。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劳动制度改革四个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府〔1986〕134号)关于合同制工人合理流动时,其前后实际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的规定,1992年4月以后被招收录用为合同制工人并在两个单位之间合理流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连续工龄。但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应以实际参加养老保险(含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的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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