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每月960元 7月1日起执行
发表时间:2012-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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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日,北京市人社局宣布:根据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就业状况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经市长专题会讨论通过,将大幅调高最低工资标准。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从800元/月调整为960元/月,增加160元/月,增长幅度为20%。
同时,对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一并调整。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9.6元/小时提高到11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22元/小时提高到25.7元/小时。
北京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负责人介绍:最低工资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不应把最低工资作为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经营情况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与工会组织和劳动者协商,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和工资标准,并随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逐步提高职工工资水平,使劳动者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原则上应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或经职工代表大会 (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企业,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按照规定,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将依照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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