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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制度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2-07-16 浏览次数:207

    关于贯彻实施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制度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今年9月6日,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3〕29号),《通知》规定:从2003年9月1日起,调整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最低月工资标准为390元、430元、480元、520元四档;并首次建立非全日制工作(在同一工作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在4小时以内,同时为一个以上用人单位提供非全日制工作,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制度,考虑到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是按最低月工资标准除每月标准工作小时(167.36小时)的基础上再乘150%的系数计算,具体标准为3.5元、3.9元、4.3元、4.7元四档;最低工资标准制度的实施范围由城镇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扩大到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

    为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制度,请各市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企业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选择确定所属市、县的最低工资标准,并要求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电视、报刊、广播等)上予以公布。请各市将所属市、县的最低工资标准汇总后报我厅劳动工资处备案。

    在实施过程中,各地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特别要加大对私营、乡镇、外资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规定的企业要严肃处罚,真正将最低工资标准制度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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