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四川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
发表时间:2012-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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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府发[2010]2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省政府决定对全省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予以发布。
一、调整后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每月650元(每日29.9元);
(二)每月710元(每日32.6元);
(三)每月780元(每日35.9元);
(四)每月850元(每日39.1元)。
二、调整后全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每小时6.8元;
(二)每小时7.5元;
(三)每小时8.2元;
(四)每小时8.9元。
此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本通知自2010年8月1日起实施。各市(州)应尽快重新选择适合本地实际的具体标准,经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后于7月30日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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