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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最低工资标准大幅上调
发表时间:2012-07-16 浏览次数:159

    昨(6)日下午,乐山市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方案。乐山此次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幅度较大,选择了四川省最低工资标准上调方案的中间两档,即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现在450元、550元,调整为710元、780元,而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现在4.9元、6.0元,调整为7.5元、8.2元。

    涨幅较大

    每月最多涨了260元

    5日,四川省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决定,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将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3个档次调整为4个档次,分别达到650元、710元、780元、850元。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调整为6.8元、7.5元、8.2元、8.9元4个档次。

    “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乐山选择了中间两档,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上调了260元、23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上调了2.6元、2.2元。”乐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区域不同

    执行不同上调标准

    “根据各地的经济状况不同,乐山行政区域内的各区(市)县实行不同的上调标准。”该负责人介绍,金口河区、沐川县、峨边彝族自治县、马边彝族自治县行政区域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710元,较以往月最低工资标准450元上调了260元。市中区、五通桥区、沙湾区、犍为县、井研县、峨眉山市、夹江县行政区域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780元,较以往月最低工资标准550元上调了230元。

    同样,区域不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不一样。金口河区、沐川县、峨边彝族自治县、马边彝族自治县行政区域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7.5元,每小时上调了2.6元;市中区、五通桥区、沙湾区、犍为县、井研县、峨眉山市、夹江县行政区域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8.2元,每小时上调了2.2元。

    见习待遇

    不低于最低标准

    该负责人介绍,最低工资规定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或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后,在试用或见习期间的工资待遇也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

    “最低工资标准的上调,对于保持企业活力,稳定就业岗位,增加职工收入,特别是提高低收入职工工资水平将起到直接推动作用。”该负责人提醒,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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