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度全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发表时间:2012-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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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体标准
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为:一类480元/月;二类430元/月;三类380元/月;四类340元/月;五类310元/月;六类290元/月;七类270元/月。
(二)贯彻执行意见
1、各市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从上述标准中选1至2个标准,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执行,同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2、深圳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最低工资条例》规定执行。其他各市必须在省公布的标准中选取本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得另定标准。
3、今后,省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将于9月份以前公布,9月1日起实施。各地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认真总结几年来的经验,在每年的上半年做好测算,以便在省政府公布最低工资标准后,正确选取适合本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向社会公布,并加强监督管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详见广东省劳动保障厅转发省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2001年10日22日粤劳社[2001]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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