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2-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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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我省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促进职工工资合理增长,刺激消费,扩大内需,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根据《湖北省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74号),省政府决定从2002年1 月 1 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将具休调整意见通知如下:
一、全省分区域最低工资标准由原四档调整为五档,并提高标准水平。提高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240元、280元、310元、340元和400元(详见附表),每小时最低工资标相应为 1.44元、l.68元、1.86元、2.03元和2.39元。
二、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应按每月不超过21天,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天不超过8小时折算。
三、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劳动法》和《湖北省最低工资暂行规定》。凡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用人单位要在促进企业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完善岗位工资制度,建立工效挂钩的工资调整机制,并参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合理确定本单位各职位(工种)工资水平,促进职工工资合理增长,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
五、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最低工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制度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六、本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由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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