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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上调80元
发表时间:2012-07-16 浏览次数:458

    南京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昨天正式出台,标准调整为:一类区,由原540元/月调整为620元/月,新标准适用于南京市市区(含江宁区);二类区,由原450元/月调整为500元/月,新标准适用于溧水县;三类区,由原390元/月调整为440元/月,新标准适用于高淳县、原六合县、原江浦县。

    此次工资调整标准,也对小时工资最低标准做了规定,具体为:一类区,由原4.6元/小时调整为5.2元/小时;二类区,由原3.8元/小时调整为4.2元/小时;三类区,由原3.3元/小时调整为3.7元/小时。以上是各类标准的适用范围同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这次调增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额度在50元/月至80元/月,年增加额达到了600元至960元,对提高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有着积极的影响。

    据南京市劳动部门有关人士介绍,南京市本次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适用于南京市的新标准分三个层次:一是鼓楼区、白下区、玄武区、雨花台区、秦淮区、建邺区、下关区、栖霞区、江宁区及六合区内原大厂区范围、浦口区内原浦口区范围的各类企业,均应执行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标准,即620元/月;二是溧水县范围内的各类企业,均应执行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二类区标准,即500元/月;三是高淳县、六合区内的原六合县范围和浦口区内的原江浦县范围的各类企业,均应执行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三类区标准,即440元/月。三个层次的标准,即三个类别区标准,其适用范围的区别是以行政区域划分的,也就是说企业在什么类别区范围就应执行所在类别区标准,劳动者在什么类别区范围内的企业工作,就应享受所在类别区标准以上的工资待遇。

    这位人士说,需要特别提醒企业和劳动者的是,最低工资标准不等于最低工资,最低工资还包括了劳动者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最低缴费额和个人缴纳的最低住房公积金,即:企业最低工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应由个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最低缴费额+个人缴纳的最低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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